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
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财会〔2026〕9号),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供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时参照执行。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指引明确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改变也不得转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并要求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内部财会监督体系。
内容形态
政策、法规、准则、规范的原文,以及对这些文件的解读、评论与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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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财会〔2026〕9号),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供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时参照执行。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指引明确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改变也不得转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并要求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内部财会监督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发改能源〔2026〕884号,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贯彻实施。
广东省审计厅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正文以PDF形式提供,并附解读《巩固深化“科学规范提升年”行动成果 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国务院发布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广东省审计厅网站同步提供报告PDF及解读文章。解读以巩固深化“科学规范提升年”行动成果、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为主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布第42号令《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其余三部门审签,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就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作出规定,涉及无追索权特征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同时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要求,包括可兑换性定义、即期汇率估计方法和附注披露内容。首次执行时需按准则第28号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决定自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增加其他行业压茬推进,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6〕75号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农经〔2026〕71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认真执行。通知称该办法旨在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文件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遵守监管规则、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加强穿透管理,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并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投资者及其境外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并明确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以虚假材料申请等情形按投资额1‰至10‰罚款。规定还要求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能源、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管理部门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等按此做好相关工作,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文号为发改民营〔2026〕708号,共选编8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法院参考。通知称此举旨在加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为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要求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广核集团遵照执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是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退役准备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财债〔2026〕14号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地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第41号令《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2026年3月16日第2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年2月28日由中共中央修订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企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等领导人员,列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规营利、为亲属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及“四风”等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