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10月30日起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同步废止2009年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税种聚焦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拓展至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各类机构场所,并统一纳税地点为机构、场所所在地、精简报送资料。征求意见持续至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10月30日起就《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同步废止2009年出台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税种聚焦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拓展至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各类机构场所,并统一纳税地点为机构、场所所在地、精简报送资料。征求意见持续至11月29日。
云南省财政厅、省林草局近日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资金用于国土绿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国土绿化项目中央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补助、补助不高于2.4亿元。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出台《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七类指定服务价款时须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单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起征点1000元即触发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在应税交易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2026年第19号公告,配套制定代扣申报表及填报说明,同日生效。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6〕195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教〔2025〕68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补助经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并规定对审计、财会监督等检查发现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省,暂停参与分配综合奖补,待完成整改再视情况参与分配。
税务局围绕物业服务企业5个政策热点作出答疑:收取物业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开票收入同样需申报增值税;停车位出租、建筑施工等不同税率业务须分项核算、分项开票,否则从高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物业公司非污水处理费法定收取主体,以自身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应按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借款给个人不再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交易。2027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继续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083917。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但关联企业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6〕1476号),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范围。文件对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完全市场型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建立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收费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发改价格〔2026〕1476号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和上门服务费,并对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机构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发改价格〔2026〕1476号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收费分为基本服务费、非基本服务费和上门服务费,并对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机构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收费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发改价格〔2026〕1476号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文件要求制定政府指导价须履行成本调查程序,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捐赠应冲减成本,并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养老机构须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26〕195号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
农业农村部近日发布《农田建设项目概算编制规定(2026版)》及《农田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26版)》等三项相关定额,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了农田建设工程费用构成、项目划分标准、概算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概算文件组成,并制定12大类工程概预算定额标准及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标准。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各地开展学习宣介,并持续跟踪实施情况、动态完善定额标准体系。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8号公告,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境内单位向自然人支付研发、软件、设计、咨询等七类服务价款时须代扣增值税。
2025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期已至,为配套全国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升级,多地将年审窗口拉长至3—10月并调整申报缴费时间,各省市具体执行区间仍不统一。年审是享受减免的前置必要条件,未按时完成联网年审的,即使实际安置残疾人也视同未安置。现行残保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逾期缴纳按日加收5‰滞纳金并记入信用记录。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财金〔2026〕95号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1年。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获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100万元,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90%、10%分担。
海口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出台《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6〕3号),共42条,单户贷款最高1000万元、期限最长36个月。政府按实际贷款额2%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80万元,并按“50%、20%、26%、4%”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办法施行前已备案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采购人应对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采购活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9%、密度达到1200元/人、科技投入强度达到1%、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
国家发改委在保持现行价格机制框架基础上对国内成品油价格采取临时调控措施,9月11日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实际上调260元、250元,低于按机制计算的应上调435元、420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须组织好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背景、政策目标、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发改价格〔2026〕1303号通知,对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重要工业品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成本调查并核算成本。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行业平均成本由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部门指导下测算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发改价格〔2026〕1303号通知,就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作出规定。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核算期间内未经审计的以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核算方法或数据不合理的可采用合理方法和标准调整。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印发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财金〔2026〕71号通知,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改价格〔2026〕1077号通知,核定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电网企业严格执行核定的输配电价,并对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基础数据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26〕1077号文核定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须严格执行核定价,统计归集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线损率等基础数据,每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文件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遵守监管规则、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加强穿透管理,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并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的若干措施》(琼办发〔2025〕25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琼办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制定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号财社〔2026〕2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遵照执行。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光荣院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财债〔2026〕14号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地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厅字〔2026〕11号印发《2026年省级民生实事项目》,项目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票决确定。通知要求项目牵头单位2月底前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并抄送省审计厅等部门,原则上11月底前基本完成项目任务。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审计问效、跟踪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按照执行,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海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38号令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资委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年度发行计划管理,本级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办法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等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并要求建立债券风险识别、存量债券监测和违约风险报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