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2026年第43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7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2026年第43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7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以第43号令公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六部门审签,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意见要求完善统一调查监测评价、资产清查统计核算制度,健全产权制度并全面推进统一确权登记,强化整体保护与高效配置。意见还明确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资源清单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
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6月11日印发《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等文件制定。指导意见将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分为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并明确各自适用条件,要求企业建立集体决策、合规性审查等内控制度,采购档案保存一般不少于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函形式印发的《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答记者问,介绍规划出台背景、特点、目标与重点任务。《规划》提出“十五五”时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60万亿元左右,居民消费率明显提高,并围绕服务消费、商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消费能力、消费环境、制度机制6个方面部署28条重点任务举措。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改价格〔2026〕1077号通知,核定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电网企业严格执行核定的输配电价,并对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基础数据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宁夏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版同时废止。清单分授权、放权两部分共18项,涵盖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职业经理人选聘与薪酬、资产转让、产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会计政策变更、工资分配、年金方案和对外捐赠等事项,多数要求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其中企业设立各级子企业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26〕1077号文核定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须严格执行核定价,统计归集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线损率等基础数据,每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国务院印发《“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6〕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方案背景、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工程安排答记者问。方案提出到203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并部署5方面重点任务和6个专栏重大工程。
山西省国资委经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即日起废止28件政策文件,涉及省属企业章程管理、负责人薪酬管理、经营业绩考核、阳光采购监督、集中采购管理、外部董事履职规程及薪酬收入稽核等制度。废止通知以晋国资法规〔2026〕34号印发各省属企业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执行。
《循环经济发展“十五五”规划》全面衔接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从源头减量、回收网络、高值化利用等维度落实“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重大工程,并提出支持典型循环经济行为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碳普惠体系。规划强化资源供应安全,提出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并用好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钢铁等进口政策。规划还从推广绿色设计、治理过度包装、打击违法违规回收拆解等方面支撑美丽中国建设。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车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征收车船税。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财会〔2026〕9号),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供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时参照执行。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指引明确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改变也不得转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并要求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内部财会监督体系。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办发〔2026〕11号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拓宽投资空间、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用地供给、人才服务、权益保障和政务服务七方面提出28条措施。措施明确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40%以上预算面向中小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具备条件的项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30%以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发改能源〔2026〕884号,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贯彻实施。
审计署侯凯审计长6月23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明确"十五五"时期首要任务是推动管好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2025年5月以来审计发现并移送重大违纪违法问题260多起,涉及1100多人、资金910多亿元。至2026年4月底,2024年度审计查出问题已整改金额1.41万亿元,制定完善制度1150多项,处理处分3690多人。
审计署侯凯审计长6月23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25年5月以来,审计发现并移送重大违纪违法问题260多起,涉及1100多人、资金910多亿元;至2026年4月底,2024年度审计查出问题已整改金额1.41万亿元,制定完善制度1150多项,处理处分3690多人。
广东省审计厅网站发布《国务院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正文以PDF形式提供,并附解读《巩固深化“科学规范提升年”行动成果 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国务院发布关于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广东省审计厅网站同步提供报告PDF及解读文章。解读以巩固深化“科学规范提升年”行动成果、以高质量审计监督保障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为主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布第42号令《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其余三部门审签,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就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作出规定,涉及无追索权特征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同时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披露要求,包括可兑换性定义、即期汇率估计方法和附注披露内容。首次执行时需按准则第28号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决定自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增加其他行业压茬推进,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发改环资〔2026〕698号通知,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2028年起将结合实际视情拓展实施范围,各地区可先行有序开展。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6〕75号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5号),提出到2030年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35年建成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规划要求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强化提级调查评估或挂牌督办,规范科学开展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追责问责形成闭环,并严格开展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农经〔2026〕71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认真执行。通知称该办法旨在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文件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遵守监管规则、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加强穿透管理,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并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体改〔2026〕695号文总结推广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41条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供各地参考借鉴。举措涵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9条、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5条、优化城市更新和要素保障11条、扩大自主开放和贸易创新发展8条、优化民生保障和政务服务8条,其中11条拟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先行推广。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4条,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对港澳台投资管理参照执行,并要求投资者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规定还要求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并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发改体改〔2026〕734号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在云霄直流通道按《云霄直流输电权市场化交易方案(暂行)》开展输电权市场化交易,以月度及以内交易起步。通知要求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深化合作挖掘通道潜力,做好与已有交易机制衔接,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化消纳和跨省跨区绿电消费。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需统筹交易组织、执行、出清、结算各环节,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投资者及其境外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并明确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以虚假材料申请等情形按投资额1‰至10‰罚款。规定还要求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指南(试行)》(发改能源〔2026〕622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用于2026年及以后年份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能源、生态环境、统计、数据管理部门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等按此做好相关工作,试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文号为发改民营〔2026〕708号,共选编8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法院参考。通知称此举旨在加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
辽宁省国资委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通知形式发布,正文以PDF附件形式提供。办法具体条款、施行日期与适用范围需查阅附件原文。
经国务院同意,2026—2028年棉花目标价格水平确定为每吨18600元,并同步完善实施措施。政策要求保持棉花合理种植规模,进一步提升棉花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和重大资产出租四类行为纳入监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交易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宗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出租须进场公开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暂行办法》,文号为发改能源规〔2026〕582号,要求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广核集团遵照执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目的是加强核电厂建设运行全寿期管理、规范退役准备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现行有效文件进行年度清理,公布废止失效文件目录,相关文件自2026年5月12日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省国资委监管依据。废止失效的制度文件包括《广东省属国资国企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粤国资函〔2022〕477号)等3项,另有《广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资函〔2021〕405号)等21项文件一并废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