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机关的跟踪检查责任和有关各方的督促整改责任,并规定审计机关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授权审计署制定具体办法。审计署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主体责任、审计机关的跟踪检查责任和有关各方的督促整改责任,并规定审计机关对打探干预审计事项行为实行登记报告制度,授权审计署制定具体办法。审计署将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修订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以第46号令发布,经2026年9月4日第3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发改办就业〔2026〕610号印发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验做法(第三批),在此前两批经验基础上继续推广。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立足自身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路径。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修改后的法律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守本法及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并对不履行安全保护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提高处罚力度,同时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48号令公布《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9月11日第3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出台《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6〕3号),共42条,单户贷款最高1000万元、期限最长36个月。政府按实际贷款额2%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80万元,并按“50%、20%、26%、4%”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办法施行前已备案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采购人应对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采购活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9%、密度达到1200元/人、科技投入强度达到1%、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
国家发改委在保持现行价格机制框架基础上对国内成品油价格采取临时调控措施,9月11日汽、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分别实际上调260元、250元,低于按机制计算的应上调435元、420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须组织好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将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聚焦低价无序竞争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明确成本核算形式、核算基础与核算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背景、政策目标、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发改价格〔2026〕1303号通知,对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重要工业品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成本调查并核算成本。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行业平均成本由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部门指导下测算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发改价格〔2026〕1303号通知,就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作出规定。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核算期间内未经审计的以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核算方法或数据不合理的可采用合理方法和标准调整。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标准、申报程序与监督管理要求。办法规定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等企业可增加1个,单个主业主要经营指标近三年平均值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合计不低于70%;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不超过2个,培育期原则上3-5年。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粤国资规划〔2020〕8号)同时废止。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接受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在决策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并规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还要求省属企业每年选取部分境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检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专项审计等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主要涉及强化事故预防、调整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明确新型并网主体电力安全责任、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五个方面。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6年8月7日发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文章从报告报送义务、合规审计内容、审计能力要求三个层面梳理新要求,指出第四十三条要求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至少每两年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报告,审计频率与现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一致。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揭榜挂帅”课题结项管理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课题须完成至少两篇研究成果方可申请结项,结项鉴定分优秀、良好、限期修改三级,二次鉴定不合格的按撤项处理并视情况追缴资金。被撤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智库课题。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印发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会议指出,要以此次条例修订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审计改革,压实审计整改责任,加强财政收支监督检查,完善政策实施机制,持续提升审计监督效能。会议还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事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列举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取得的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销售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有偿转让股权、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情形则不得抵扣。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物流网建设实施方案》,并就该方案答记者问。《实施方案》提出到2030年推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降至13.1%,较“十四五”末降低0.8个百分点,并围绕七个方面部署17项重点任务。方案还从企业培育、规则标准、要素供给三方面强化“软建设”政策支持。
财政部印发《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6〕67号),在《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基础上制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请在预算收支管理中执行。通知同时附有202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方案和修订前后对照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以发改经贸〔2026〕1241号印发《物流网建设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落款日期为2026年8月1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印发《物流网建设实施方案》,文号为发改经贸〔2026〕1241号,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及国有企业领导成员参照执行,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财金〔2026〕71号通知,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发改办财金〔2026〕589号通知,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20个城市(区)为第五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通知要求各示范区因地制宜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相关省级牵头部门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跟踪监测并建立健全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以发改办财金〔2026〕589号文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20个城市(区)为第五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两部门将持续跟踪监测各示范区建设情况,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示范区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能源〔2026〕1055号印发《石油天然气发展“十五五”规划》,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贯彻执行。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制定,旨在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石油天然气发展“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发改能源〔2026〕1055号,要求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四家油气央企贯彻执行。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制定,旨在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7号),同步废止2013年《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1号)。《办法》共8章53条,明确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新增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要求,并规定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社会责任局负责人就修订背景、五个“突出”变化及下一步宣贯、督促检查安排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4号公告,明确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安排:未完成配额的最终用户须于9月15日前交还,符合条件的新用户可于9月1日—15日提出申请,两部门按先来先领方式于9月30日前分配到最终用户。对9月15日前未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下一年分配时按比例扣减相应品种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发改能源〔2026〕979号),提出到2030年全国大型现代化煤矿产能比重提升至87%、智能化煤矿产能比例提升至75%,煤炭消费实现达峰。规划部署优化开发布局、产业结构升级、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等九方面重点任务,并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方案》,明确2030年煤层气产量260亿立方米、瓦斯利用量65亿立方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文号为发改能源〔2026〕979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贯彻执行。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制定,旨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快推进煤炭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能源〔2026〕979号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五五”规划》,要求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贯彻执行。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制定,旨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快推进煤炭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以财会〔2026〕11号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并允许提前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发改能源〔2026〕942号印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及有关企业等遵照执行。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编制,通知落款日期为2026年7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发改能源〔2026〕942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有关单位遵照执行。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