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普惠养老服务提质扩面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发改价格〔2026〕1476号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文件要求制定政府指导价须履行成本调查程序,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捐赠应冲减成本,并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养老机构须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发改价格〔2026〕1476号指导意见,将养老机构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文件要求制定政府指导价须履行成本调查程序,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捐赠应冲减成本,并建立收费监测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养老机构须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财政部、教育部以财教〔2026〕195号修订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订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24日。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财金〔2026〕95号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1年。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获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5年的贴息,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100万元,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90%、10%分担。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采购人应对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采购活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9%、密度达到1200元/人、科技投入强度达到1%、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背景、政策目标、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发改价格〔2026〕1303号通知,对涉嫌低价无序竞争的重要工业品经营者开展提醒告诫,必要时组织成本调查并核算成本。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行业平均成本由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部门指导下测算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发改价格〔2026〕1303号通知,就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作出规定。成本核算原则上以经营者生产特定产品的个别成本为基础,无法核算个别成本时参考行业平均成本并考虑一定下浮幅度。计入成本的费用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相关报表为基础,核算期间内未经审计的以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核算方法或数据不合理的可采用合理方法和标准调整。
财政部、教育部修订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文号为财教〔2026〕156号,印发日期为2026年8月17日。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遵照执行。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财会〔2026〕12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财金〔2026〕71号通知,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2号公告,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按(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规定减免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发改价格〔2026〕1077号通知,核定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电网企业严格执行核定的输配电价,并对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基础数据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修订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6〕137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办法明确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支持范围包括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等,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两者结合分配,因素法测算中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约60%、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约30%、地区倾斜权重10%。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文件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遵守监管规则、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加强穿透管理,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并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财债〔2026〕14号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将河北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要求上述地区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文号为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按照执行,办法全文以PDF和OFD附件形式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38号令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