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综合〔2024〕93号印发《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宣传和演练,要求应急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抄送省国资委。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及矿山、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1次。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综合〔2024〕93号印发《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宣传和演练,要求应急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抄送省国资委。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及矿山、危险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企业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1次。
6月25日,审计署侯凯审计长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23年5月以来,审计共发现和移送重大问题线索310多件、涉及1200多人;至2024年4月,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已整改1.07万亿元,制定完善规章制度2840多项,追责问责2820多人。
国务院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报告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随附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中央部门单位2022年度预算执行等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两份附件。
2023年12月26日,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署政策研究室相关负责同志就此接受记者采访。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国资综合〔2023〕139号),经2023年第14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要求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任职需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并规定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履行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享有六项职权。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吹哨人”管理办法》(云国资综合〔2023〕138号),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报告给予奖励。一般事故隐患可奖励500元至5000元,奖励资金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办法还规定了报告办理、匿名领奖和信息保密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云国资监督〔2023〕122号),适用于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署审计长侯凯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解读文章从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审计全覆盖、研究型审计、民生资金审计、揭示经济风险、反腐治乱和审计整改七个方面说明报告内容。
审计署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公告结果:截至2023年3月底,北京冬奥组委决算收入153.9亿元,决算支出150.4亿元,决算结余3.5亿元。受疫情影响未对外销售门票、无门票收入,吉祥物等特许经营收入超预期;安保、防疫等办赛保障支出增加,行政和人力相关支出压减,相抵后实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目标。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云国资综合〔2023〕48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云国资综合﹝2022﹞51号暂行办法。办法按安全生产风险将省属企业分为三类,分别规定集团总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人员配备数量,一类企业不少于5人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少于70%。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操作规程》(云国资监督〔2022〕235号),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4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程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印发《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云国资财管〔2022〕142号),对受托开展省属企业年报审计的主审所和协审所进行质量后评价。
审计署、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审法发〔2022〕7号通知,落实修订后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及有关单位、个人存款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审法发〔2006〕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2021年10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全文共七章,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条文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并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28项审计准则和规定。准则共七章二百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涵盖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并明确使用“应当”“不得”的条款为必须遵守的约束性条款。
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发布的同名规定。规定要求单位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并明确内部审计在政策措施落实、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自然资源资产、境外机构、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十二项职责。
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明确审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审计文件材料按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排列,按审计项目立卷,归档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归档时间应在审计项目终结后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1年审计署第3号令《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
审计署公布《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条件与程序。规定要求封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封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1〕216号印发《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经省国资委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将专家库划分为战略规划、资本布局、运营管理、金融资本、合规风控等五个类别,专家聘期每届3年,每年调整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20%。各省属企业按本办法执行,除特殊要求外不再建同类专家库,州市国资委参照执行。
审计署发布《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0年1月28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第1号令)。规定明确,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的,审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应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审计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七个工作日前送达通知书。
审计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自即日起废止《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审基发〔1991〕430号),原因是该文件已不适应新时代审计工作需要。通知于2021年6月29日印发,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发展改革委及审计署有关单位。
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云国资改革〔2021〕9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发布的《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规划〔2006〕20号)同时废止。
审计署办公厅印发《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审计机关实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适用本办法。办法规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计,可单独实施,也可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决算草案审计等项目统筹安排。审计结果应报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国务院或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同名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署办公厅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意见共八个方面,包括促进完善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理、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等。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意见提出持续开展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健全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结果需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意见还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审计信息化和大数据技术运用,并明确维护审计独立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并配合检查。
审计署印发《关于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加强审计监督的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围绕乡村振兴规划实施、政策措施落实、投入保障和资金安全绩效开展审计监督。意见明确审计署领导全国乡村振兴相关审计工作,省级审计厅(局)对审计全覆盖负总责,每年至少安排1次统一组织的乡村振兴审计项目,2020年以前对贫困县的乡村振兴审计任务主要是脱贫攻坚审计。
审计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监督的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将减税降费审计作为政策跟踪审计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意见明确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两方面重点,包括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及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电子政务平台和物流领域收费、企业融资过程收费等。审计署各业务司、特派办、派出局须在2018年9月底前报送专题报告。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2017年度应重点抓好的工作任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文件明确六方面重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依法审计确保质量、推进审计制度改革、打造审计铁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审计署印发《审计署关于2016年地方审计机关重点抓好的十项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审办办发〔2016〕150号通知,明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与审计署脱钩,审计署不再作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主管单位。通知称,此举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并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关于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