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法规司谈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中如何维护审计独立性
审计署法规司李永佩、陆琰撰文提出,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中应依法维护审计独立性,防止职责越界和程序混同。文章指出,个别地方在领导干部离任时临时交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削弱了审计机关的项目计划主导权;审计机关应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年度计划相关工作。
审计署法规司李永佩、陆琰撰文提出,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中应依法维护审计独立性,防止职责越界和程序混同。文章指出,个别地方在领导干部离任时临时交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削弱了审计机关的项目计划主导权;审计机关应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年度计划相关工作。
山东省审计厅出台《国有企业审计常见问题整改标准指引》,发放至全省审计机关和省属国有企业。指引从贯彻执行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等六大方面,梳理34类重点问题,覆盖“三重一大”决策管理、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等环节。每类问题逐一列明整改标准清单和所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深圳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修订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按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整改、审计结果逐项细化操作要求,并新增审计项目定期调度、牵头部门交叉复核等流程管控机制,统一市区两级审计机关作业流程与审计评价标准。同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专项审计调查,青岛市审计局开展海洋经济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试行)》,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近期多地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推出新举措。天津市委审计办、市审计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等组成联合反馈组,召开2026年第一轮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场反馈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并提出整改要求。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自2025年11月1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范围内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等对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内管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优先安排任期超过3年的对象。
海南省审计厅12月25日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海南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该办法共6章31条,依据审计法、中办国办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80号令)制定,从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指导监督等方面规范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为。
审计署发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审计署第4号令发布的同名规定。规定要求单位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并明确内部审计在政策措施落实、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自然资源资产、境外机构、经济责任等方面的十二项职责。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同名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署办公厅印发《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贯彻落实。意见共八个方面,包括促进完善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理、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内部审计队伍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