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专家解读要素改革试点:聚力“制度—模式—融合”创新,加快实现“一地创新、全国复用”
国务院批复第一批10个试点地区改革方案一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形成第一批改革任务成果,各地在制度创新、模式创新、融合创新方面积累可推广经验。广州、杭州、厦门等地出台数据条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及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管理办法,郑州创新“工业+商业”组合出让模式,合肥“科大硅谷”新增注册科技型企业超2800家。
国务院批复第一批10个试点地区改革方案一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形成第一批改革任务成果,各地在制度创新、模式创新、融合创新方面积累可推广经验。广州、杭州、厦门等地出台数据条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及海域使用权分层设权管理办法,郑州创新“工业+商业”组合出让模式,合肥“科大硅谷”新增注册科技型企业超2800家。
2025年9月国务院批复改革试点以来,10个试点地区在土地、人力资源、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和数据、空天深海、资源环境等新型要素领域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和创新举措。下一步将分类提炼标准化、可复制的改革模式,推动试点经验制度化、规模化推广,并立足各地禀赋深化“一地一策”差异化改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将投资者范围明确为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新设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对少数金额大且关乎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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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意见对三地分别明确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并要求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山东省审计厅出台《国有企业审计常见问题整改标准指引》,发放至全省审计机关和省属国有企业。指引从贯彻执行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等六大方面,梳理34类重点问题,覆盖“三重一大”决策管理、物资采购及招投标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等环节。每类问题逐一列明整改标准清单和所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并对三地分别明确金融服务布局方向,同时加强风险联防联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煤矿“三个一批”分类处置总体方案》(湘政办发〔2026〕55号),按“关闭退出一批、提质改造一批、扩能提升一批”推进全省煤矿分类处置。方案要求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期分批关闭退出,2026年底前先关灾害严重、长期停产停建及资源枯竭煤矿,保留煤矿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习近平在2026年1月12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话,要求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讲话指出,从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等了解的情况看,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落实、乱落实等问题仍然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该批评的批评、该调整的调整、该处分的处分。讲话还要求把党组织日常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巡视、审计、信访、舆论等各方面监督贯通起来。
上海市国资委印发《关于推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走深走实的方案(2026-2029年)》,经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要求各监管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起草《中央企业境外社会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9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向国务院国资委境外国资工作局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作为附件一并公布。
海口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出台《海口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海府办规〔2026〕3号),共42条,单户贷款最高1000万元、期限最长36个月。政府按实际贷款额2%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80万元,并按“50%、20%、26%、4%”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办法施行前已备案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方案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9%、密度达到1200元/人、科技投入强度达到1%、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重要工业品低价无序竞争成本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聚焦低价无序竞争突出的重要工业品生产领域,明确成本核算形式、核算基础与核算要求。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确省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标准、申报程序与监督管理要求。办法规定主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等企业可增加1个,单个主业主要经营指标近三年平均值占比原则上不低于20%,合计不低于70%;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不超过2个,培育期原则上3-5年。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粤国资规划〔2020〕8号)同时废止。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接受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在决策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并规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还要求省属企业每年选取部分境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检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专项审计等方式推进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主要涉及强化事故预防、调整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明确新型并网主体电力安全责任、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五个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7号),同步废止2013年《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1号)。《办法》共8章53条,明确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新增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设、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要求,并规定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社会责任局负责人就修订背景、五个“突出”变化及下一步宣贯、督促检查安排回答记者提问。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金发〔2026〕4号《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渝国资发〔2019〕16号同时作废。清单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列出33项授权放权事项,涉及产权登记与转让、资产评估备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投资决策、债券发行、借款担保、清产核资、会计政策变更、捐赠和年金等;清单未明确的事项不再向市国资委备案、报告,市国资委对执行情况跟踪督导并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办法共5章3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禁止地方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建立。意见要求完善统一调查监测评价、资产清查统计核算制度,健全产权制度并全面推进统一确权登记,强化整体保护与高效配置。意见还明确加强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资源清单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
宁夏国资委印发《自治区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6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版同时废止。清单分授权、放权两部分共18项,涵盖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职业经理人选聘与薪酬、资产转让、产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会计政策变更、工资分配、年金方案和对外捐赠等事项,多数要求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其中企业设立各级子企业须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财会〔2026〕9号),自2026年6月23日起施行,供各单位开展管理会计工作时参照执行。指引适用于集约化需求强、具有财务共享服务意愿和能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指引明确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不改变也不得转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法定责任,并要求单位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与内部财会监督体系。
云南省国资委以云国资监督〔2026〕75号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16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印发《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5号),提出到2030年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35年建成中国特色大国应急体系。规划要求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强化提级调查评估或挂牌督办,规范科学开展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问题整改、验收销号、追责问责形成闭环,并严格开展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提出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文件要求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遵守监管规则、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加强穿透管理,不得任用纳入行业黑名单的人员。文件还要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并明确对重大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投资者及其境外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并明确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以虚假材料申请等情形按投资额1‰至10‰罚款。规定还要求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辽宁省国资委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通知形式发布,正文以PDF附件形式提供。办法具体条款、施行日期与适用范围需查阅附件原文。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市属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国资委印发《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和重大资产出租四类行为纳入监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交易应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信息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宗年租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出租须进场公开进行。
新华社3月13日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26-2030年,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纲要提出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低于5.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等主要目标。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第37号试行办法。办法将资产损失分为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三档,并对应规定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等处理方式。办法还列明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等领域的追责情形,以及可免予或从轻减轻责任的情形。
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已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为加强“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海南省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八条,已于2026年1月12日八届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营商环境问题核实处置工作意见》(琼办发〔2025〕24号),建立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分办、核实处置、跟踪督办、反馈评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
广东省国资委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粤国资〔2019〕12号文件。办法要求省属企业建立案件预警、重大案件备案和年度报告机制,涉案金额达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等七类重大案件须自立案、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同步通过“数字国资”信息系统填报;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
四川省国资委以川国资发〔2026〕1号印发《四川省属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川国资委〔2019〕191号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资委印发《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2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在境内外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行年度发行计划管理,本级计划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办法对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等企业从严控制发债额度,并要求建立债券风险识别、存量债券监测和违约风险报告机制。
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工作委员会印发《吉林省国资国企智库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中办发〔2014〕65号和吉国资发规划〔2025〕101号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课题采取“自主研究+揭榜挂帅”方式,分重点和一般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原则上仅一次且不超过6个月。虚假申报或一题多报将撤销立项并取消后续3年申报资格,被撤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试行的同名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替代2018年印发的37号令,名称不再保留“试行”。办法共8章91条,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并新增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