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采购人应对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采购活动。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采购人应对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采购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4号公告,明确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安排:未完成配额的最终用户须于9月15日前交还,符合条件的新用户可于9月1日—15日提出申请,两部门按先来先领方式于9月30日前分配到最终用户。对9月15日前未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下一年分配时按比例扣减相应品种配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公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第44号令发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已于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审签。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办法共5章3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查询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禁止地方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令2026年第43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7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以第43号令公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26年6月12日第32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六部门审签,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6月11日印发《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等文件制定。指导意见将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分为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并明确各自适用条件,要求企业建立集体决策、合规性审查等内控制度,采购档案保存一般不少于15年。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办发〔2026〕11号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从拓宽投资空间、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用地供给、人才服务、权益保障和政务服务七方面提出28条措施。措施明确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40%以上预算面向中小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具备条件的项目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至30%以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计划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六方面安排立法项目,列明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等,并对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作出部署。计划要求国务院各部门抓好执行,司法部强化督促协调。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发布《海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公开招标采购遴选确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并予以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3号公告的《遴选确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以晋国资发〔2025〕27号印发《关于规范山西省省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属企业规范采购管理。意见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列出询比、竞价、谈判、直接采购四种方式及各自适用条件,要求企业确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并推动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同时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并要求加强内控与内部审计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以第34号令公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25年9月26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其余五部门审签,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