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共76条,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将投资者范围明确为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对少数金额大、关乎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同一新闻,精选展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49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10月22日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共76条,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将投资者范围明确为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对少数金额大、关乎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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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将投资者范围明确为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新设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对少数金额大、关乎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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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新办法将投资者范围明确为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并新设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同时完善境外再投资报告、对少数金额大且关乎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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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研究起草《中央企业境外社会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29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向国务院国资委境外国资工作局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作为附件一并公布。
上海市国资委发文延长《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资委规〔2021〕2号)有效期至2031年7月12日,该通知经评估需继续实施。延长通知文号为沪国资委规〔2026〕1号,发文日期为2026年7月10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4条,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对港澳台投资管理参照执行,并要求投资者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规定还要求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并建立投资壁垒调查制度。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经2026年4月17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投资者及其境外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并明确未履行核准备案手续、以虚假材料申请等情形按投资额1‰至10‰罚款。规定还要求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务院国资委以第46号令公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试行的同名办法。